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37秒

内蒙古将三类人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时间:2017-06-02 11:21 点击: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31日电(记者彭源)记者5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内蒙古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内蒙古民政厅副厅长冯呼和表示,新的《认定办法》还明确将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直接确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纳入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对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核对时,结合全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具体标准由各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

    截至目前,内蒙古共有城乡特困人员9.8万人,全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1244元,同比提高35元,增幅为2.9%;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960元,同比提高59元,增幅为6.5%。

    相对而言,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增长幅度较大,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9252元,同比提高654元,增幅7.6%;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770元同比提高1646元,增幅为32.1%。

    与此同时,今年内蒙古对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月人均1006元和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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