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35秒

法律援助精益求精 律师辩护意见采信

时间:2014-07-04 11:49 点击:
  法律援助精益求精 律师辩护意见采信——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受 援 人:王某
 
  承 办 人:谢雨蕉
 
  承办机构: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述:
 
  王某、祁某、成某等人帮人收账,于2011年1月31日与债务人吴某和吴某的司机蒋某发生打斗。王某持刀捅伤蒋某右腿,祁某捅伤蒋某臀部等。后蒋某因急性失血死亡。《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因右前胫动脉断裂、右胫后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死亡”。祁某次日自首。王某于 2011年2月25日被抓获,3月10日批捕。10月14日绵阳市人民检察向绵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办案简述:
 
  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详细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材料。本案事实很清楚,被告人王某也多次供认自己用刀刺的部位就是死者右腿。同案被告人和目击证人都证明了这一点。
 
  承办律师三次会见被告人,他的讲述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开庭前两天与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交流意见时,他们也都认为致命伤是王某所致。
 
  那么本案的辩点在哪里呢?因为找不到辩点承办律师非常焦急,再次到检察院和法院查阅卷宗。承办律师注意到《法医学死亡鉴定书》明确记载了死者多达12处深达肌层以下深度裂创及4处浅表裂创,各创口均皮裂、出血,并且,仅胸部一处裂创就失血500CC,“右侧胸腔积血约500CC”,“左上腹腹腔见1.5厘米×7的血肿”。凭借承办律师以前在医院工作的经验,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么多出血点的情况下,该《死亡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未必准确。因为当人体短时间内失血量达到2000CC时即可出现急性失血性休克。死者除右腿裂创外其他伤口的出血量至少也在1000CC左右,至少是导致失血性休克的一半原因。《死亡原因鉴定书》又凭什么能做出仅仅因为是右胫前动脉和右胫后动脉的损失所致的结论?
 
  带着这个疑问,承办律师专门咨询了一个法医学的博士朋友。他从严谨的专业角度给出意见,认为有理由要求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这份《法医学死亡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或者要求重新鉴定死亡原因。
 
  至此,本案辩点在于:死亡原因非王某独力所致,而是所有持刀人员共同作用所致。
 
  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1、本案是典型的共同伤害致死案件,每个持刀伤害行为同死亡结果间均具有刑法上的结合的因果关系。
 
  2、死者蒋某身上12处刀伤究竟是怎么形成的,事实不清。《死亡原因鉴定书》没有说明这12处刀伤是否同一锐器所致,也没有对各处伤口的致伤方式和各创口的形成方向进行描述,体现在死者右下肢损伤时,无法明确认定右下肢各处伤口均系同一刀具所致。
 
  3、被告人王某参与本案乃至持刀伤人是受到他人的邀约和指使而实施的。
 
  4、被告人王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5、被害人蒋某也有存在着过错。
 
  6、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无前科劣迹。
 
  判决结果:
 
  上述辩护意见几乎全部被合议庭采纳。2012年3月份,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祁某(有自首情节)有期徒刑14年。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