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故意伤害
【法援机构】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援人简况】李诚,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海南海口人。
【承办人简况】张宝华,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15岁,一个尴尬的年纪,既有对未知世界的好奇渴望,又有涉世未深的懵懂稚嫩。本“血气方刚”,应“戒之在斗”,然总浮躁冲动,易铸成大错。李诚就是在这个尴尬的年纪犯下了足以让他后悔一生的大错。
李诚,和同龄人一样是一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一直以来学习成绩不好,不学无术,慢慢的产生了厌学的情绪。2010年12月,他擅自离开学校来到海口的某酒店打工,期间认识了受害人李厚,并且曾经与李厚发生矛盾,伴随的有肢体冲突,所幸被人劝阻。由此在李诚身上种下了复仇的种子。
2010年12月24日晚上,李诚得知李厚独自一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仁里村的某个院子里,便纠集好友吴小帅、吴储二人前往仁里村欲找李厚算账。由于双方在言语上再爆冲突,李诚与同行的好友拿起随身拿起身边的塑料凳朝李厚的头部击打,李厚招架不住,从院内慌忙跑进附近的房间里,但李诚等三人并未善罢甘休,追到房间里面继续殴打李厚。在房间内,李诚手持一把铁皮垃圾铲,另外两人分别持木凳朝李厚头部及背部击打,后经他人阻拦,李诚等三人才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李厚随后被送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李厚属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并构成伤残,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案发后,吴储于2011年5月3日被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小帅。2011年7月18日,李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李诚、吴储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李诚、吴储二人故意伤害案,吴小帅于2011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2011)龙刑初字第5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1年12月22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诚、吴储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重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诚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吴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小帅,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期间,吴储的父亲向李厚支付了20000元的赔偿款,李厚书面请求对吴储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吴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李诚在二审期间未委托辩护律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指定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诚指派辩护律师。
【承办过程】2012年4月6日,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通知后,指派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张宝华律师作为上诉人李诚的辩护律师。
张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迅速开展工作。一是前往法院查阅了本案一审全部卷宗材料,迅速掌握了案件情况,并且仔细研究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一审法院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存在不合适。二是前往看守所会见李诚,详细询问了案件的事发经过,并且就本案的发生对李诚进行教育,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三是积极与李诚的家人进行沟通,让他们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做好这些庭前的准备工作,张律师做好了一套完整的辩护策略,静待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张律师综合法、理、情各方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李诚初中一年级便辍学,过早就离开学校,这不是事实。事实上,李诚不仅读完了初一,还上了初二,只是在上初二期间才逃学,并且从逃学出来到本案发生才十天左右,而不是原判认定的“初中一年级便辍学”、“过早离开学校”。这一事实虽然对于本案的定性没有影响,但是对于量刑存在间接的影响。一个才离开学校十多天的中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选择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人身危险性明显较轻。相反,如果过早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其社会经验较为丰富,处理社会纠纷可供使用的方法要多,如果还选择这种极端的方法,其人身危险性明显要重,量刑上面也相应的要重。
第二,一审法院判决李诚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李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教育让他们认清自己行为的后果,慎用刑罚处罚方式,尽可能避免被交叉感染。此外,《刑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二是李诚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三是李诚系初犯,可塑性强,容易教育改造。四是李诚的犯罪情节较轻。虽然法医鉴定李厚属于重伤,但是属于九级伤残,从伤残等级来看,并非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必须构成重伤。五是李诚本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且明确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给他机会。六是在上诉期间,李诚的父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他们也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我们认为,对李诚适用缓刑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家庭及学校的教育,让他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能更好的让他改过自新。
【承办结果】2012年6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全部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吴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李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本案的受援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身份决定了在案件处理上不能“一视同仁”。我们国家刑事政策历来重视对未成年的保护,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对于未成年人都特殊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导致量刑过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也不符合我国刑罚原则和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的政策。二审中,本案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始终紧扣未成年人保护的主线,有理有节地指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以及量刑过重的问题,并就该问题进行了严密地逻辑论证,体现了援助律师认真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使受援人李诚得以改判缓刑,获得改过自新,重新接受社会教育的宝贵机会。然而,大错终究铸成,有罪判决的记录注定将追随他的一生,这就是冲动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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