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到税务机关确认信息?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管理。 3.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到税务机关报到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涉税行为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一直未到税务机关报到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风险管理范围。若核实已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4.实施“两证整合”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5.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该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6.“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换照)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换照,只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的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失效。 7.“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要先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仍按照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8.什么是《清税证明》? 答:《清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可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是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 9.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后,“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开具超过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10.“两证整合”后,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怎么办? 答: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11.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更详细的涉税信息? 答:在办理涉税事项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或访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www.nm_n_tax.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