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 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申报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划; (7)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有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拍卖行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机构名称、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公司章程、拍卖行业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出资协议书、《验资证明》。 (5)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拍卖师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拟申办拍卖企业对拍卖师的聘任书); (6)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 (一)申报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审批程序: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只负责初审,需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三、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变更拍卖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在每月的1日-10日报送以下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市商务局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面积、股东及出资额、已设立分公司名称,拍卖师人数(证书复印件)、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原因等内容): 3.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原件; 4.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5.《拍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新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需提供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变更公司股东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股东签章的股份转让协议原件; 2.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二)变更企业经营地址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三)变更企业名称还应提交的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 2.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职资格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变更注册资本金还应提交的材料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贸易管理科 岗位责任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0473-399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