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三区商务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属区商务局领取并真实、准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商务厅、一份报市商务局、一份区商务局留存),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递交相关材料 1、填写好的《登记表》。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三份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到所属区商务局备案。
(三)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表》报至市商务局。 (五)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承诺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从2012年12月1日起,凡是在乌海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尽快到所属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到所属区商务局备案。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所属区商务局申报作废和补发。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所属区商务局,其备案登记亦自动失效,所属区商务局将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七、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八、三区商务局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九、三区商务局负责查处本辖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区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办理地点:贸易管理科 联系电话:0473-3998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