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2016年7月1日起,一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策法规将正式施行。例如,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继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财政部、国税总局5月10日接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三份文件,将资源税改革全面向前推进。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通知指出,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
此次水资源的费改税试点在河北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探索经验。有分析称,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不仅意味着征税范围扩大到生态资源领域,也显示出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网络支付新规 支付账户将严格实行实名管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分类监管机制。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采用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将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进一步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日前,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新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实施、组织管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新版《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177号令,正式发布《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要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既要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又必须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境外企业向我国输出粮食出现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严重的,可取消其注册登记。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一方面可提升境外企业的软硬件条件,另一方面一旦境外企业向我国出口粮食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严重,可直接将其拉入“黑名单”,取消其向我国出口粮食资质,避免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法律对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规范统一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75条,就注册、注册证书管理、 备案、标签及说明书、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该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年初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2016年7月1日起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将依照该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案源信息内容。梳理了十大类案源信息具体内容,明确了案源信息收集工作的主要分工,并要求对案源信息分户建档和分类组建案源信息库。二是规范了案源分类处理。按照信息来源将案源划分为推送、督办、交办等九类,并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三是建立了案源分配机制。规定了案源立案审批的层级和程序,要求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四是强化了案源处理结果应用。对案源处理结果,应按照风险管理要求,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此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涉及六个条款。
其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编辑: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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