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国家“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6】2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兴文战略,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在我国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作用,2016年继续开展国家“千人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工作,拟引进海外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30人,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主体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和国内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
二、申报要求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申报人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内。
(三)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申报短期项目的,引进后应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
(四)申报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知名艺术团体担任艺术总监、首席指挥、乐队首席或声部首席、歌剧舞剧主演、舞蹈指导、高级舞美设计师、高级舞台技师等重要职务,或在国际知名艺术院校担任教授职务3年以上,其业务水平受到业内专家的肯定。
2.在国际知名文化机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近5年来策划、组织、推广过国际性文化项目或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
3.在国际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担任高级研究职务,从事文物保护、图书馆学、舞台技术等专业的研究应用,取得了较大成就,在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4.在国际大型文化企业担任高级文化创意设计职务,或业内知名创意设计大师,其作品顺应时代要求,创意独特,影响广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计算年龄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日。
三、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申报人达成初步意向后,应由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通过后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书面意向协议,再分别填写申报书按程序申报。
(二)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文化艺术项目)》及相关材料。
(三)中央部门所属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向所属部门申报,由部门报文化部。省(区、市)所属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及非公有制文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同意后,报文化部。
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报2016年国家“千人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关于2016年国家“千人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情况的报告。报告须包括申报人情况、专家评议、破格说明(如涉及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破格申报)等内容。申报推荐人选须注明排序。报告须加盖有关部委、文化部直属单位、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及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书(文化艺术项目)》和相关附件合并装订,一式五份。另提供申报书复印件15份。
附件材料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个人业务自传(3000字以内,不少于1500字);
5.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须写明所任职务及任职年限);
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着、应用技术证书、艺术作品)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7.策划、组织、推广过的文化活动、文化项目证明材料;
8.获奖证书复印件;
9.其他材料。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
(四)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报送材料时,报送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申报情况报告扫描为pdf格式),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五、申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请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国有文化单位、高等院校和国内有影响力的非公有制文化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文化部人事司。
(二)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请有关单位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保材料真实、完整、规范。申报材料文本在国家“千人计划”网站(www.1000plan.org)下载。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袁园 李莹联系
电话:010-59882140 5988180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人事司人才处)
邮编:100020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0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