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10秒

助力企业----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时间:2016-07-25 15:26 点击:

一、如何进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

 

二、为什么要进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要求,我区实行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四项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

 依托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平台,建立职工电子档案,通过信息查询系统,使职工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随时查询本人用工状态、薪酬信息、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等信息。同时职工经过查询系统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监督用人单位履行用工备案的职责。

 

三、如何申报和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一)用人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旗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确定的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

2.将自评结果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通过的;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的(不涉及环保、安监的单位可不签章)。

  (二)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全部按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程序完成认定后,方可以工业园区管委会名义向旗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三)旗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根据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申报材料,按下列程序予以认定:

    1.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价。小微企业集中的行业或区域也可由行业协会或区域性组织进行评价;

    2.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应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3.公示期满,可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并即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四、为何要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一)旗县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认定范围内评比产生“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并授予相应称号和牌匾。按照属地原则,上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表彰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须从下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表彰的单位中产生。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两年进行自治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的表彰。

  (二)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均在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荐。

评定为自治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的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在参评“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结果,作为评价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并载入自治区社会法人公共信用记录体系。

 

五、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通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志趣选择职业和岗位。

   (三)对农村流动就业劳动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六、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一)详细阅读劳动合同书条款

劳动者拿到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后,应当详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条款。就以下内容应当重点关注: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在同一单位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是在本地还是外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些工作如驾驶员、营销员或者高管人员,合同履行地往往不固定在本地,为避免今后争议,要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尽可能按照国家职业工种目录标准和实际从事的工作准确填写。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三班制”或者“四班三运转”,俗称“倒班”。第三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第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属于加点,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加班,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注意事项

    1.制式劳动合同文本中有“选择条款”、“约定条款”和“补充条款”。凡是选择条款,必须把选择项目填入空格;凡是约定条款,必须把协商约定的结果填入空格;补充条款是企业针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设立,但不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选择、约定和补充的项目,要用斜线划掉或填写“无”。

    2.劳动合同书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才能生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

    3.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在本地的,建议使用本省劳动合同文本。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使用外省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外省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本省地方法规相符;

  二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址放在哪里。

    4.关于劳动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随同劳动合同一起,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初始条款,初始条款不限制合同期内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比如变更岗位、提高工资福利和休息休假待遇。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七、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八、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一)确立集体协商双方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已建立工会的工会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2、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村企业管理组织(如:工业总厂、工业总公司、经济联合社、经济总公司)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如:外资、私营行业、企业家协会等)进行协商;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

  (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拟定草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范本和其它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资料等。

  (三)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四)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1.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2.区域性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辖区内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管理组织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签订;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主席与辖区内逐个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签订。

  (五)报送、审查、公布

    1.集体合同签订后,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主席任职批复件、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覆盖企业名录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以签收日期为准)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回报送单位。

    3.集体合同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区域性集体合同要印发到被覆盖的所有企业公布实施。

 

九、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有哪些?

    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行为程度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社会法人一般失信行为

    1.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3.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4.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依法受到行政警告的;

    6.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予配合,但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改正的;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社会法人较重失信行为

    1.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受到最低处罚的;

    2.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2000-3000元/月·人两个月以上的;

    3.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的,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

    4.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警告后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时,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6.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最低罚款数额的;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其他较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

    1.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受到最高处罚的;

    2.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拖欠劳动者报酬3000-5000元/月·人三个月以下或10名以上劳动者累计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的;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欠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正的,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的;

    4.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连续3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6.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导致3人以上集体上访、停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9.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应当记录的社会法人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惩戒办法》惩戒同时,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根据不同程度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一)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1.信用告知。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知,详细记载被告知人的姓名、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内容,并予以登记。

    2.诚信约谈。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对其存在的失信行为,限期改正。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其列为较重失信行为。

  (二)较重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1.对社会法人和单位重点执法检查,并跟踪整改进度;

    2.对社会法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3.暂缓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认定,已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暂时从公布名单中取消;

    4.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财政性资金的,从严审核并减少资金扶持力度;

    5.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开1年,整改后要按程序即时取消公布名单;

6.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包括:

    1.不予评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2.不予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3.取消被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资格,并从诚信信用信息库中退出;

    4.撤销相关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5.继续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

    6.确认为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7.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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