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11秒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须知

时间:2016-06-16 09:52 点击:
一、举报与投诉含义
1、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来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2、举报人为非涉案人员,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3、投诉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人为涉案人员。
二、投诉人可以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的。
2、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投诉人可以向乌海市地方税务部门投诉。
四、投诉的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符合上述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五、涉及当事人的其他维权途径
1、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3、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按规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2、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3、被调查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可以分配,并且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事项的;
6、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程序和时限
1、处理程序:接访室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送承办科(室)--->调查处理--->告诉投诉人处理结果--->归档统计。
2、处理时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3、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1、乌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3、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十、乌海市区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乌海市劳动监察局联系电话:6985318
海勃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3890210
乌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6983778
海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4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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