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金融办、省公信厅等相关部门日前在海口召开《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以下称《方案》)解读会。 《方案》明确,为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省政府将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5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银保合作发放或银行自主发放小微企业优惠贷款的风险补偿及奖励,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省金融办主任王年生介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对小微企业担保的风控审查过于谨慎,提高了对小微企业担保门槛,而目前我省多数银行尚未将林权、股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纳入有效抵押物范围。大部分小微企业存在经营信息透明度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导致贷款定价较高,增加了融资成本。为此,海南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引入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自主对小微企业发放限额以下、优惠利率信用贷款,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方案》指出,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短、频、急、小”的特点,采取风险补偿、业务奖励和通报表彰并举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发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上浮30%+保费费率2.5%”。不良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专项资金予以补偿。不良率低于2.5%以下部分的贷款损失,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担。对由省工信厅纳入统计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对此类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奖励资金分配,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确定。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每年一季度,省政府对上年度发放优惠贷款规模前五位的银行、承保优惠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前五位的保险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通报其总行或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