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男子承包某酒店装修工程,在支付了装修工人部分生活费后“跑路”。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 张某于2012年底承接某酒店项目装修工程,并聘请了马某等为代表的装修班组,工人共计93人。工作期间,张某陆续支付部分劳动报酬,2013年初装修工程完工后,尚未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等款共计88万余元。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张某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责令该工程的发包方伍某所属的公司垫付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50%给工人。之后,张某仍不支付工人马某等93人的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遂将案件移送被公安机关,潜逃在外的张某之后被抓获。 事发后,张某委托谢某与马某等为代表的装修班组进行协商,同意张某在四个月内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至2013年12月止,张某已按协议实际支付给装修班组工人劳动报酬25万余元,并取得了谅解。 审理: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工人代表达成协议并在提起公诉前已按协议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