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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交通事故二级伤残 律师鼎力相助获赔81万

时间:2014-07-04 11:45 点击:
  职工交通事故二级伤残 律师鼎力相助获赔81万——米晶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工伤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受 援 人:米晶
 
  相 对 人:四川汇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承 办 人:安思洁 林军
 
  承办机构: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 绵阳市法律中心
 
  2010年7月10日,米晶到四川汇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绵阳永昌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中担任资料员,2010年9月26日,米晶与同事张西宁乘坐刘亮驾驶的公司该项目接送班车与刘波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米晶头部、肩部、胸部、大腿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米晶被送到绵阳富临医院治疗,米晶在该院昏迷40多天,截至2011年7月底,米晶花去住院费31万元,但用人单位四川汇泽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刘波在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用后,没有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导致米晶拖欠医院医疗费1万余元,影响其继续治疗,同时用人单位四川汇泽公司迟迟没有为米晶申请工伤认定,另悉,米晶发生工伤、交通事故时间在其计划婚期前一周,该事故导致米晶无法按期完婚,同时米晶年逾90岁的外婆,在得知米晶发生意外事故后一个月郁郁而终。
 
  米晶虽经全力救治挽回生命,但是已高度残疾,经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米晶的母亲已退休,父亲也马上要达到退休年龄,由于还需要高额的后续医疗、康复费用,无钱聘请护理人员,米晶的护理全部由其年迈的父母亲来完成。
 
  2011年7月30日,米晶母亲于晶娟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救济。米晶母亲的求助引起了绵阳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指派安思洁律师、林军律师到绵阳市富临医院了解具体情况,并与处理米晶工伤的用人单位汇泽公司办公室主任进行了协调,由于汇泽公司没有继续向米晶支付医疗费,更没有为米晶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为了不使米晶因处理交通事故拖延,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米晶父母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为米晶争取权益,并向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米晶的申请,指派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安思洁律师和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林军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安思洁律师、林军律师全面分析了本案,做出了具体的维权方案,承办律师认为,米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事故与交通损害赔偿事故的竞合,按照四川省的具体规定,米晶必须通过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与工伤赔偿途径同时进行,米晶发生工伤事故马上就要超过工伤行政认定一年的时限,米晶工伤赔偿处理的当务之急是收集证据进行工伤认定。
 
  2011年8月4日,米晶父母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报送了相关证据,2011年8月29日,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因公受伤。2011年10月15日,米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米晶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用人单位汇泽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于2011年11月6日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了米晶是工伤的行政认定。2012年2月,汇泽公司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工伤行政确认诉讼,2012年4月涪城区法院驳回了汇泽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米晶是工伤的行政确认。
 
  同时,承办律师代表米晶于2011年9月向工伤、交通事故发生地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汇泽公司、刘波、刘亮、天安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11年1月,北川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亮、汇泽公司连带赔偿米晶经济损失328846元,刘波赔偿米晶经济损失392846元,天安保险公司赔偿米晶经济损失110000元。
 
  在米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工伤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各个阶段承办律师均代表受援人米晶与用人单位汇泽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能够协商解决本案,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没有在上述阶段达成和解。
 
  2012年5月29日,承办律师代表米晶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仲裁请求提出了120余万元的仲裁请求,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该赔偿款。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冲抵、在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二级工伤是否应当一次性赔偿、米晶交通事故赔偿款如何从工伤赔偿款中抵扣。承办律师坚持,用人单位没有给米晶购买工伤保险,其二级工伤无法从社保按月获得稳定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是私营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不能保证在二十多年按月支付过程中不存在支付困难,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不购买工伤保险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由工伤职工承担,故用人单位汇泽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法理向米晶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所有赔偿金。
 
  仲裁庭审后,承办律师代表米晶与用人单位汇泽公司又进行了反复协商,在2012年8月9日,双方最终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汇泽公司同意一次性解决米晶赔偿事故,将分四次向米晶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70万元,双方的赔偿协议经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合法,并据此作出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同时米晶已从天安保险公司获得11万的交通事故赔偿,本次事故米晶获得了81万的有效赔偿。
 
  本案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承办律师的长期不懈努力,最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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