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05秒

亲,注意啦,赠品也有“质量标准”

时间:2016-05-14 10:16 点击:

 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世界中,附带赠品是商家吸引顾客眼球的最常见办法之一。在商场、超市等购物中心,可以说附带赠品的商品随处可见,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注重商品的标识和质量,很少关注赠品的具体情况,殊不知,赠品也有“质量标准”。从5月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很多规模不一的超市内,附带赠品的商品已经让消费者觉得习以为常。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很多商品带着赠品供消费者选择。在回民区一家大型生活超市内,不少洗化产品、食品、牛奶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捆绑着赠品暗示着买即赠的优惠。记者注意到,有的商品附带的是同样品牌、同样大小的赠品,有的商品附带的是同样品牌不同大小的赠品,还有的商品附带的则是其他品种的赠品。在销售大豆油的区域前,促销员向过往顾客介绍着买一桶赠一桶的优惠活动,记者注意到,赠品是和原商品容量不同的大豆油。而在洗化用品销售区域,一款丝滑润肤的沐浴乳附带的是一款900毫升的调和油。在牙刷销售处,工作人员表示,某款牙刷可以买一赠一,赠品是同样型号的产品。在饮料销售处,记者注意到,有的赠品是不锈钢盆,有的赠品是果篮。

  按照《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该《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规定,赠品应当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赠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赠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多数赠品符合该《办法》的规定,也有个别赠品没有任何标识,既没有合格证明,也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就此,记者注意到,很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多数只注意商品本身的标识和质量,而忽略了查看赠品的相关情况。“如果赠品正好是需要的东西,多数情况不会看赠品的具体情况,大概看着可以就决定选购了。”采访中,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杨女士这样坦言。

  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这就将赠品的标准更加细化,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有了更明确的指导、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销售者来说,也应当按要求提供奖品或者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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