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09时06分12秒

关注社会保险 维护职工权益

时间:2016-08-04 09:11 点击:

关注社会保险  维护职工权益

——致全市企业和职工的一封信

 

全市用工企业和职工朋友:

你们好!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的措施。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是依法应尽的责任;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参保缴费政策和企业欠费给职工个人权益带来的影响向广大企业和职工朋友做简要介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企业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双方应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为企业的在册职工,不论是否在试用期,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以未满试用期为由而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工资补偿不给职工办理参保的,均属于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的平均工资介于60%—300%之间的,应据实申报。对于新招录的职工,应以第一个月的工资结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将会影响到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缴费申报时,要求企业在单位明显位置处张贴缴费基数公示表,并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确认。在此特别提醒职工朋友,为保证您的社会保险权益,请您关注企业是否为您及时办理了参保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企业及时参保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会直接影响职工的利益。如果企业欠费,当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无法正常转移;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和生育费用无法及时结算;特别是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影响到退休后基本生活。企业按规定参保缴费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企业及时缴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职责,也是广大职工朋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30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当发现用人单位有漏缴、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劳动者可向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投诉电话:乌海市劳动监察局0473—3158030     

海勃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473—3890210

乌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473—3016388

海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473—4023000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473-3158075

我们真诚希望与各用工企业和职工朋友一道,共同维护好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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