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实际情况,近日,我市调整了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调整后的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75元调整为100元;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80元调整为23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20元调整为150元;农区18周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调整为100元,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调整为150元。 2017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新参保及续保的居民个人缴费将按新标准执行。参保居民统一在各区社会保障平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文/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