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生活。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长可达5年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2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年至3年。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网游新规:用户须实名注册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5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要求,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通知明确表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银行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自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要求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
通知规定,只有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被关闭,而复合卡上的芯片功能仍能正常使用。
七项国家环保标准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保部发布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中19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的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办法还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2017年5月1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正式实施。
《指引》明确,未开通权限的投资者将不能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操作,但仍可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之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指引》规定,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须满足“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条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地方法规:
陕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人社厅发布《陕西省关于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号)》,决定对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可达1680元/月,详情如下: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自5月1日起,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
新《条例》共6章49条,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针对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吉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5月1日开始,《吉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开始实施。
《规定》要求,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新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特别是针对黑龙江省特点,做出了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用法律手段保护龙江生态发展空间,促进龙江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市通过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等举措,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以及标签必须标明的具体信息,以保障食品消费者知情权。食品摊贩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共四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等内容。分别对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补办、注销、许可证编码、生产管理,以及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原则、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登记资料、审查程序、遗失补办、注销登记、编码规定,以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检查内容、培训教育、监管档案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5月1日起,江西省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用申领备案卡)。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并对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小作坊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